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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17 点击:
近日,由青海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所包含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利好消息真不少。
◆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不超过2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国有企业吸纳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执行。申报国家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出具体安排。重点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力争每年达到1000人以上。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创业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优先提供跟踪服务。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对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0年起,省财政3年内每年为西宁市安排贴息资金1000万元,为格尔木市安排贴息资金300万元,用于支持建设1—2个创业园。其他地区也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园。
◆进一步支持创业指导中心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一条龙”服务。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鼓励各地区增加投入,2010年,省级财政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1亿元,按照省与西宁市、海西州3:1,省与海东地区、海南州、海北州5:1,省与青南三州9:1的比例配套下达。
◆放大贷款额度。将自主创业者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创办微利项目和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项目外)者,在规定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2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人员一起创业的,给予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推荐高校毕业生在省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就业人数以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特别开发一批就业岗位,聘用他们到岗服务。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让他们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统筹使用现有基层可用空缺事业编制的20%,按属地优先原则公开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
◆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牧区中小学和职校见习,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见习,见习期1—2年,重点解决青南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突出问题。
◆2010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达到100家以上,当年组织2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并确保30%以上的见习人员实现就业。